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规范学校管理行为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437必赢会员中心的本科生、专科生(以下统称“学生”)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有异议,而向学校提出的申诉。
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职责
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受理学生提
出的申诉,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。
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,学校办公室、教务处、党委学生工作部、校团委、智慧安全警务处、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,以及申诉人所在学院负责人、法律顾问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。设主任一人,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。
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校团委,具体受理学生申诉。
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;
(二)向有关单位(部门)和人员调查取证,查阅文件和资料;
(三)对申诉进行复查,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;
(四)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
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提交申诉书、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。
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申诉人基本信息、有效联系方式、有效送达地址;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和要求;
(三)申诉人本人签名。
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,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,可以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。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:
(一)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;
(二)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;
(三)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。
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,可以撤回申诉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。申诉人撤回申诉的,申诉复查终止。
第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,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退学处理、开除学籍处分等有关决定。
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
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,除存在不予受理、申诉人撤回申诉等情形外,应当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,可延长15日。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,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。
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诉复查。根据申诉人申请,也可以采取申诉人到场陈述的方式进行申诉复查。
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,也可以由主任委托一名成员主持召开。与会成员达到全体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,会议方为有效。
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或者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,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,应当回避。
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:
(一)主持人介绍参会成员,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申请回避。成员是否回避,由主持人决定;
(二)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,并回答成员提问;或者成员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;
(三)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涉及的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代表陈述,并回答成员提问;
(四)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讨论;
(五)与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作出复查结论。
复查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。
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,区别不同情况,作出下列结论:
(一)原决定事实清楚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的,予以维持;
(二)原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,或者超越职权、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,可以建议撤销,重新提交相应办公会作出决定。
(三)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,但认定情节有误、定性不准确,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,可以建议变更,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相应办公会作出决定。
(四)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或者违反相关规定、程序和权限的,可以建议撤销或者变更,要求相关部门予以改正,重新提交相应办公会作出决定。
第二十条 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,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,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申诉人的基本信息;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和要求;
(三)经复查认定的事实、程序、依据;
(四)复查结论;
(五)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(六)其他必要内容。
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。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,并经两名经办老师注明情况;已离校的,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